計 畫 依 據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為有效孕育、扶植臺灣新創企業,推動「次世代產業新創淬鍊計畫」新創驅動高齡驗證獎勵(以下簡稱本獎勵)。
獎 勵 目 的隨著臺灣老齡人口逐年增加,高齡化社會已成為常態,為提升高齡人口生活品質,期透過政府獎勵資源,鼓勵新創企業投入高齡產業,並促成更多高齡服務解決方案。
計 畫 期 程 及 獎 勵 金 編 列 原 則
- (一) 計畫期程為核定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
- (二) 每案獎勵金定額新臺幣200萬元,並須自提自籌款且不得為零元。
- (三) 計畫獎勵金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差旅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無形資產之引進、委外費、行銷推廣業務費等科目(附件C、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
申 請 資 格(一) 國內依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或公司,並符合下列條件:(二) 獲獎勵之企業,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必要之查核項目,並於指定期日完成,達成計畫結案;未依規定辦理,經通知限期改善、撤銷或廢止獎勵之核定,並得停止撥付次期款及追回其應返還之獎勵經費。
- 1.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於106年2月1日以後設立之新創企業。
- 2. 有意投入高齡產業並以新創服務或技術提升高齡生活品質,如:居住安全、便利餐食、健康醫療、健康移動、社會參與及學習娛樂等相關領域,並以申請一案為限。
- 3. 高齡產業共創POS(服務驗證)規劃與POB(商業模式驗證)規劃,如:預計合作對象/洽談中對象、合作項目、預計實施場域與合作金額、收費機制等計畫重點。
(三) 獲獎勵之企業,本計畫提供加速器輔導資源,及商業與技術評估分析建議,並協助其提升營運規劃與計畫執行能力。
- 1. 結案前完成僱用我國員工1名以上。
- 2. 獲得高齡產業合作支持,於結案前取得策略性投資、訂單或合約等(請設定明確的金額及數量)。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若違反者經查證屬實後,將以退件處理:
- 1. 曾獲得113年新創驅動高齡驗證獎勵案,或提案內容曾獲得其他政府計畫獎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計畫。
- 2. 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 3.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 4. 以相同或類似之計畫重複申請我國政府機關相關補助者,或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 5. 最近3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 6. 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註1)。
- 7. 公司及負責人有涉及訴訟情形。
- 8. 委外費合作單位或驗證單位不得為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定義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規定(註2)。
- 9.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或停業。
計畫執行有上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委託之執行單位「工業技術研究院 」將停止審查或簽約作業,並依獎勵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與追繳應返還之獎勵經費。如因廠商未繳回或延遲繳回已撥付之獎勵經費,致產生訴訟費、律師費、顧問費與其他之損失及相關費用、利息等,概由廠商全額負擔。註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 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 三、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註2:「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關係人係指與編製財務報表之企業(於本公報中稱為「報導個體」)有關係之個人或個體。
- (1) 個人若有下列情況,則該個人或該個人之近親與報導個體有關係:
- ①對該報導個體具控制或聯合控制。
- ②對該報導個體具重大影響。
- ③為報導個體或其母公司主要管理人員之成員。
- (2) 個體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則其與報導個體有關係:
- ①對該個體與報導個體為同一集團之成員(意指彼此具有母公司、子公司及兄弟公司間之關係)。
- ②一個體為另一個體之關聯企業或合資,或為另一個體所屬集團中成員之關聯企業或合資。
- ③兩個體同為第三方之合資。
- ④一個體為第三方之合資,且另一個體為該第三方之關聯企業。
- ⑤該個體受前目所列舉之個人控制或聯合控制。
- ⑥於前目第一子目所列舉之個人對該個體具重大影響或為該個體(或該個體之母公司)主要管理人員之成員。
- 上述關條人之定義中,關聯企業包括該關聯企業之子公司;合資包括該合資之子公司。
申 請 說 明(一)受理方式:(二) 受理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4年2月27日下午5時止;送出時間依計畫網站時間認定,逾期不予受理。
- 1. 採「線上申請」,以「新創驅動高齡驗證獎勵網站」(以下稱計畫網站,網址:https://taccplus-subsidy.com/)之「線上申請」系統送出之申請資料為審核依據。
- 2. 計畫申請表須列印,用印後,併同應備資料將掃描電子檔上傳至計畫網站,無需繳交紙本。
- 3. 當年度獎勵預算額度用罄,本署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三) 應備資料(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四) 補件時間:申請資料應備齊全,若有須補正情況,應於接獲補正通知翌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或補正仍有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資料補正僅限一次,且進入資格審查後不得要求修正)。
- 1. 公司基本資料申請表一式(計畫網站填寫印出)。
- 2. 計畫簡報(檔案大小以3M為限)。
- 3. 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變更相關證明文件。
- 4. 「財政部國稅局」及「地方稅捐稽徵處」出具之最近1個月無違章欠稅證明。
- 5. 最近1年之「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或「營業稅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設立未滿一年者,免附。
- 6. 最近一期「受雇員工參加勞工保險」相關證明文件(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須檢具就業保險證明文件,已退休人員須檢附職災保險證明)。
- 7. 新創事業陸資資金聲明書。
- 8.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參與計畫人員均須提供並簽名)。
- 9.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 10. 高齡產業共創POS(服務驗證)與POB(商業模式驗證)規劃說明。
- 11. 加分項目說明。
申 請 作 業 應 遵 守 事 項(一) 本獎勵執行人員如有參與其他政府計畫,應敘明參與計畫名稱、參與人月及設備使用情形,且執行政府計畫總人月不得超過計畫執行期間。
(二) 計畫之人員(含計畫主持人)須為公司正式員工,即具有該公司勞工保險身份者;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已符合年資或退休)或公司人數為5人(不含)以下,須檢附證明文件(如勞保退休證明或公司未滿5人聲明書)。
(三) 申請計畫所提送之所有資料,因須存檔查考,無論申請/審查通過與否或自行撤案,均不予以退還。
(四) 本須知所稱文件齊備日,係指申請單位依本須知規定備齊應備資料送出申請,經確認無誤後,以電子郵件通知之日期。
諮 詢 服 務 窗 口「次世代產業新創淬鍊計畫」新創驅動高齡驗證專案小組
電 話:(02)8751-5009
E-Mail:lauraliao97@itri.org.tw
更多資訊:https://taccplus-subsidy.com/SWBmarket-grant/index.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