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最新消息 獎項申請 【獎項申請】109年國家發明創作獎報名即日起受理,6/30截止報名
【獎項申請】109年國家發明創作獎報名即日起受理,6/30截止報名
2020-04-0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9年國家發明創作獎」甄選

一、宗旨:
 為鼓勵從事研究發明、新型與設計創作者,選拔傑出發明人頒予國家發明創作獎,以資表揚,並帶動研究創新風氣,促進我國產業科技發展。
二、依據:
 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 3 條。本獎項每二年得辦理評選一次。
三、參選資格:
(一) 參選對象,限於中華民國之自然人。
(二) 作品規定
1、發明獎
辦理評選年度之前6年度內取得我國之發明專利(即取得我國103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公告之發明專利而領有專利證書,且於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之專利),其發明人,得就該發明報名參選發明獎。
2、創作獎
辦理評選年度之前6年度內取得我國之新型或設計專利(即取得我國103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公告之新型或設計專利而領有專利證書,且於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之專利),其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得就該創作報名參選創作獎。
(三) 參選規定
曾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如符合上開作品規定,得再行參選一次。但已獲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不得再行參選。
四、國家發明創作獎獎項、獎額如下:
(一)發明獎
1、金牌:每年最多6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40萬元、獎狀及獎座。
2、銀牌:每年最多20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20萬元、獎狀及獎座。
(二)創作獎
1、金牌:每年最多6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20萬元、獎狀及獎座。
2、銀牌:每年最多12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10萬元、獎狀及獎座。
(三)國家發明創作獎之獎助,如參選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未達該項獎助之評選基準時,得從缺之。前項評選基準,由評選審議會決議之。
(四)獎助金發放相關規定
1、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獎助,以專利證書中所載之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為受領人。
2、數人共同發明或創作,應共同受領各該項獎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如共同受領人經通知限期協議定分配數額,屆期仍無法協議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得依人數比例發給之。
3、依規定共同受領獎狀者,每一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可受領一紙;共同受領獎座者,所有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共同受領一座。但實際未持有該獎座者,得自行負擔費用,由智慧局協助複製獎座。
五、報名:
(一)報名時間
 109年4月10日起至109年6月30日。
(二)報名方式
1、掛號郵寄或親自持送報名文件至收件地址(掛號以郵戳為憑;親自持送收件至截止日當日下午5時,逾時不予受理)。
2、收件地址:106467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9號11樓
(三)應備文件及資料
1、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者,應由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填具報名表,並檢附參選作品之專利證書、專利說明書公告本(包含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另新型專利需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影本各一式4份及參選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其中專利說明書公告本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可於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https://twpat.tipo.gov.tw/】輸入專利證書號查詢及下載。
2、報名參選如有二人以上者,應由所有發明人共同具名,共同發明人中有部分發明人放棄參選時,應檢附放棄參選切結書。
3、一份報名表限填報一件專利作品,其中參選創作獎之新型創作人並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併同前揭文件裝訂成冊。
4.、參選者檢送之應備文件或資料不合規定者,其名單及補正內容將於109年7月6日(星期一)張貼公布於智慧財產局網頁之「國家發明創作獎」專區,不另通知補件,參選者應自行查閱並於109年7月10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完成書面補正程序(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親自持送收件至下午5時);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5、上述報名資料,送件後不予退回。
六、評選:
(一)評選審議會之組成
1、由智慧局設置國家發明創作獎評選審議會,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25人至40人組成之,負責有關評選事項。
2、評選審議會之主任評選委員,由智慧局指派1人兼任之,評選審議會得並依報名參選之標的類別,分設評選小組辦理評選。
(二)評選程序
1、初選:評選審議會就參選之書面資料審查評分,提名入圍複選名單。
2、複選:評選審議會得按實際需要就入圍複選名單,分組進行實地勘評或由參選者進行簡報說明後,進行複選評分。
3、決選:評選審議會依初選評分佔30%、複選評分佔70%計算總分,決選得獎者。
 (三)評選標準
1、發明獎
(1)技術研發40﹪
就技術創新的程度、與現有技術之差異性、獨特性、關鍵性、技術可實施性等進行評比。
(2)專利價值40﹪
就生產成本或實施成本、專利功效、專利在產品上應用之廣
度、產業貢獻度、專利布局策略等進行評比。
(3)商品化程度與市場性20%
就已技轉、授權、產學合作、商品化價值或具商品化潛力等進行評比。
2、創作獎
(1)新型專利
a、技術研發35﹪
就技術或產品創新的程度、與現有技術或產品之差異性、獨特性、關鍵性、技術可實施性等進行評比。
b、專利價值30﹪
就生產成本或實施成本、專利功效、專利在產品上應用之廣度、專利布局策略等進行評比。
c、新型專利技術報告5%
就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請求項比對結果進行評比。
d、商品化程度與市場性30%
就已技轉、授權、產學合作、商品化價值或具商品化潛力等進行評比。
 (2)設計專利
a、視覺及設計40﹪
就技藝創新程度、產品的視覺效果、設計創意等進行評比。
b、專利價值30﹪
就生產成本或實施成本、專利在產品上應用之廣度、專利布局策略等進行評比。
c、商品化程度與市場性30%
就已技轉、授權、產學合作、商品化價值或具商品化潛力等進行評比。
※評選標準僅供參考,實際評選標準以評選審議會決議為準。

(四)鼓勵個人發明人創新研發措施
1、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其專利權人即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者,評選審議會得於複選階段酌予加分。
2、加分標準以評選審議會決議為準。
(五)評選結果通知
      初選、複選、決選之評選結果公布於智慧財產局網頁之「國家發明創作獎」專區。    
(六)申請複查評選結果
1、申請複查評選結果,應由參選者於智慧局公布通知評選結果後30日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1)參選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欲複查之參選創作名稱及聯絡資料向智慧局提出。
(2)申請複查以1次為限。
2、申請複查不得要求重新審查,並不得要求告知評審委員姓名及相關資料。
七、表揚
   (一)得獎作品由智慧局公開頒獎表揚。另編製中、英文得獎專輯(得獎人需配合提供得獎專輯中、英文稿件及相關照片電子檔),並透過電子、平面及網路媒體向社會大眾推介廣宣。
   (二)各得獎人應配合參加經濟部所舉辦「2021台灣創新技術博覽會」(預計展出日期:110年10月),參展攤位租金由智慧局支應。另相關得獎作品展示、頒獎典禮宣傳活動(預計舉辦日期:110年4月),亦請各得獎人配合參加。

附件下載

109年國家發明創作獎-報名表

109年國家發明創作獎-發明、新型專利IPC_分類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