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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案例宣導
2018-09-14

私立學校教師發明或創作的專利權歸屬

                (教育部專利權法律案例教材)

 

專利法

 

第7

Ⅰ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 
    人
,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
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Ⅱ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
    發明、新型或設計。

第8

Ⅰ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
    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
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
    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
明、新型或設計。

Ⅱ 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
     
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

第9

前條雇用人與受雇人間所訂契約,使受雇人不得享受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之權益者,無效。

第10

雇用人或受雇人對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定權利之歸屬有爭執而達成協議者,得附具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附具依其他法令取得之調解、仲裁或判決文件。

 

案例事實

黃O揚教授任教於南部某私立大學光電研究所,他去年所主持的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領先全球研發完成複合全像顯像技術,人們使用該技術後,將不需配戴3D立體眼鏡,用肉眼就可以看到虛擬立體影像。這項名為「圓盤型複合全像顯像技術」,若應用在婚紗攝影,將可讓新人婚紗照的立體影像飄浮在眼前。
黃教授表示,結合攝影技術和彩虹全像技術的立體影像展示技術,是近年來全像技術發展的主流之一。利用光學干涉原理,把被拍攝的物體紀錄在高解析的感光底片,製作成全像片,再利用白光照射,達成展示3D立體影像的目的。以往的立體影像是呈現在屏幕之後,本研究案的研究成果「圓盤型複合全像顯像技術」,影像可以飄浮在屏幕之前,更具真實感。而且,以往只能看到部分角度的影像,透過圓盤型全像技術,將可看到三百六十度的三D影像,彷彿像魔術般神奇,令人大開眼界。
相較於美國、日本發展出的圓柱、圓錐技術,上述黃教授所研發的「圓盤型複合全像顯像技術」,就像CD製作技術一般,具有大量生產、廉價的優點,如果結合電子、通訊等相關領域科技,還可望發展出全像放映機、全像印表機甚至全像電視等。如果運用在信用卡或鈔票防偽技術,影像可望更立體,讓防偽技術再升級。黃教授透露,已有CD光碟片廠商與他聯絡,希望利用該技術提供立體防偽,取代目前的防偽技術。

 

黃教授目前正積極將上述技術,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一旦獲得核准公告,此項發明專利的專利權將歸屬國家?黃教授任教的大學?或是黃教授個人?

 

研發成果之歸屬

民國87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並於民國88年1月20日 公布施行,其中有關科技研發成果之歸屬與運用,實係該法的重點規範之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依據該法第六條之規定,制訂「政府科學技術 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揭示政府計畫所衍生之智慧財產權的歸屬與運用原則,其中明確規定,由國家資助機關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獲得之研發成果,除經資助機關認定歸屬國家所有外,歸屬研究機構或企業所有。

因此,大學校院教師執行科技部或其他政府機關所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研究計畫,該計畫研究成果所衍生之專利權,原則上除經該機關認定應歸屬國家所有外,全部歸屬執行單位所有,亦即歸屬執行該計畫教師所任教之大學校院所有,並非歸屬國家所有或執行該計畫的教師個人所有,並由該大學校院負責管理及運用該專利權。

是以,大學校院教師執行政府機關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研究計畫,該計畫所衍生之發明或創作,原則上執行該計畫的教師是發明人或創作人,但是該教師所任教的大學校院,擁有該發明或創作的專利申請權,由該大學校院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如經該局審定核准公告,將由該大學校院獲得該發明或創作的專利權。

大學校院教師,如非執行政府機關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研究計畫,而係利用該校資源完成之研究成果,其所衍生之專利權歸屬問題,各大學校院得參酌「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行政院國科會所訂「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 及運用辦法」第十三條之精神,自訂該校相關辦法,以規範研發成果歸屬學校所有或教師個人所有,以及成果運用收入分配之比例,並建立授權與技術移轉及推廣機制、侵權行為處理機制等,以保障及推廣研發成果,鼓勵創新研發。

大學校院教師,如非利用學校資源完成之研究成果,其所衍生之專利權歸屬問題,應與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私人企業或機構簽訂契約,於該契約中明文約定,其所衍生之專利權歸屬該私人企業或機構所有,或歸屬該教師個人所有。

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由國家資助機關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獲得之研發成果,除經資助機關認定歸屬國家所有外,歸屬研究機構或企業所有。其第四條規定,資助機關就歸屬於研究機構或企業之研發成果,享有無償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但補助、委辦或出資金額占總經費50%以下者,由雙方約定之。

在本案例中,黃O揚教授所主持的科技部研究計畫「圓盤型複合全像顯像技術」,該技術的發明人為黃教授,但是黃教授所任教的該大學,擁有該發明專利的專利申請權,由該大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如經該局審定核准公告,將由該大學獲得該技術的發明專利權。

除上述科技部研究計畫外,大學校院教師執行其他政府機關 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研究計畫,例如 經濟部學界科專計畫或是業界科專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除經該政府機關認定歸屬國家所有外,亦 歸屬執行該計畫之教師所任教的各大學校院 。

大學校院教師,如非執行政府機關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研究計畫,而係利用該校資源完成之研究成果,其所衍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問題,各大學校院得參酌「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行政院國科會所訂「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三條之精神,自訂該校相關辦法,以規範研發成果歸屬學校所有或教師個人所有,以 及成果運用收入分配之比例,並建立授權與技術移轉及推廣機制、侵權行為處理機制等,以保障及推廣研發成果,鼓勵創新研發。

上述辦法中通常均明文規定,該校教師利用該校資源所完成之研究,其所衍生之發明或創作,其智慧財產權之歸屬,以及其專利申請與維護、技術移轉與授權,與權益分配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