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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來文訊息】經濟部學界科技專案計畫支用憑證控管原則
【來文訊息】經濟部學界科技專案計畫支用憑證控管原則
2022-02-15
檔 號: |
160 |
收發文號: |
11101940 |
保存年限: |
永久 |
收發日期: |
111年02月14日 |
電子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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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稿文號: |
1111291137
*1111291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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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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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2段51號7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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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 |
(02)2393-4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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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辦 人: |
吳永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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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02)2341-2094 分機2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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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
pamelafun@tdp.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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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旨: |
有關經濟部學界科技專案計畫支用憑證控管原則,請貴校依說明事項辦理後續事宜,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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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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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及「經濟部科技專案計畫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單位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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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補(捐)助計畫之支用單據非屬其補(捐)機關之原始憑證,其相關銷毀程序應依受補(捐)助單位之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及會計制度辦理,無須依會計法規報請補(捐)助機關審計單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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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關貴校所執行學界科技專案之支用憑證,請依說明二規定,其相關保管調案及銷毀程序依貴校主管機關,即教育部所定法規及會計制度辦理;惟依據審計法規定及經濟部計畫管考規範,十年內仍有查核計畫憑證之權力,敬請貴校將計畫支用憑證保存十年,以利未來計畫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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