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最新消息 政府公告 【公文轉知】修正「科技部補助科普產品製播推廣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公文轉知】修正「科技部補助科普產品製播推廣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2022-07-19
科技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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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 臺北醫學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06月28日
  發文字號: 科部科字第1110038367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科技部補助科普產品製播推廣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
科技部補助科普產品製播推廣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旨: 修正「科技部補助科普產品製播推廣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明:  
  一、 本要點修正生效前仍在執行之計畫,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二、 旨揭作業要點修正重點略以:
     (一)修正第二點、第八點:配合實際執行需要以精進製播推廣成效,將科普產品分為主要產品及精華短片,並強調推廣之重要性,爰酌修相關文字。
     (二)修正第五點:考量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為使推動成果與時俱進,修正執行期限改以1年為原則。
     (三)修正第六點:鑑於利益迴避機制對科普產學合作計畫之重要性及實務執行需要,將計畫主持人與科普合作企業間有無利益關係,由主動揭露修正為應行迴避,並納入計畫共同主持人亦應負迴避義務。
     (四)修正第七點:衡酌本部計畫主持費核給之一致性並得由本部補助,調整提高主持人之研究主持費,將「每月不逾新臺幣一萬元」等文字,修正為月支數額新臺幣一萬伍仟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由審查委員會議決定。
     (五)修正第十點:依據行政院109年3月24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91500081號函修正「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將「領據」修正為「收據」。
     (六)修正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鑑於本部科普知識推廣定位與促進科普產品創新運用,爰規範科普產品應明確標示受本部補助字樣及位置、精華短片永久無償授權本部教育或公益用途使用。
     (七)修正第二十點:依據行政院110年5月10日院授主預字第1100101237號函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明定經費結報方式及課予申請機構落實單據存管之責。
  三、 檢送「科技部補助科普產品製播推廣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1份。
   
   
正本: 專題研究計畫受補助單位 (共301單位)
   
副本: 本部各司處及所屬機關(共25單位)(含附件)
   
  
部長吳政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