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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公文轉知】有關學校財團法人受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得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列計於產學合作案件,請查照。
【公文轉知】有關學校財團法人受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得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列計於產學合作案件,請查照。
2023-05-24
教育部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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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
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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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辦 人: |
林冠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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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02-77365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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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
edu.guai10612@mail.moe.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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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臺教技(三)字第11223009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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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旨: |
有關學校財團法人受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得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列計於產學合作案件,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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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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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為解決我國少子女化問題,營造友善育兒環境,並減輕家長育兒負擔,行政院於110年1月29日核定修正「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3年)」,透過「平價教保續擴大」、「就學費用再降低」、「育兒津貼達加倍」等做法,期減輕家庭生養負擔。其中有關「平價教保續擴大」部分,亟需大量具幼教幼保專業及辦學理念之法人投入興辦非營利幼兒園,以符應提供價格合理、品質有保障之教保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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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略以,大專校院得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合作辦理各類「研發及其應用」、人才培育與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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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為鼓勵具幼教幼保相關系科之私立大專校院擴展其專業量能,並投入教保服務,有關私立學校財團法人受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所稱「產學合作」,並得納計學校承接產學合作計畫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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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承上,未來如有是類產學合作案,請各校依校務基本資料庫填報時程填報至相關表件內,並得於校務基本資料庫中填報當年度承接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契約經費,不以實際入學校帳戶金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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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為維護資料穩定性,上開採認填報標準係自112年度(113年3月校務基本庫填報)起適用,爰不開放修正111年度前之歷史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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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案如有相關疑義,請逕洽相關單位詢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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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部分,請洽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電話:02-77367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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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報校務基本資料庫部分,請洽大學校院校務基本資料庫(電話:05-5342601分機5377或5378)或技專校院校務基本資料庫(電話:05-5342601分機5361或5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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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
本部高等教育司、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技專校院校務基本資料庫維運小組、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大學校院校務資料庫作業小組)、國立臺灣大學(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績效評量分析計畫專案辦公室) |